对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学习培训、业务交流、会员维权等工作,并代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,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“去行政化”,最大限度发动社会协会和公众参与,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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